1. 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能力。 3.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 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只接受已购买本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以公开报名方式确认其投标资格。 |